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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家縱論/陳冲:不妨利用肥咖法自肥
【聯合報╱陳冲】 2014.07.20 01:55 am 觀察世界各國有關肥咖法案的報導及因應,看來沒有比台灣對FATCA更傳神易懂的翻譯。多數國家是直接稱「FATCA」,即使是大陸,相同使用中文,但因為沒有台語「咖」的觀念,也只能僵硬譯為「美國海外帳戶納稅合規法」,力求符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原義,讀來就欠那一點味道。肥咖法威力無窮,自二○一○年立法以來,看得出來,各國不滿卻又無奈;隨施行日的逼近,也無從抗拒(經展延二次,已於本年七月一日實施)。前些日子在日內瓦一場財富研討會上,一位瑞士律師提到目前伊拉克情勢美國無計可施時,語出驚人表示:索性對聖戰士投下FATCA炸彈(drop FATCA on them),語雖低俗,但也道出循規者對美國的無奈,以及美國對蠻幹者的無奈。過去數年,各國政府對老美此一空前強勢的立法多在觀望。繼而在冗長的談判過程中,也因超乎彼此的經驗,進度一再拖延。其實在美國,FATCA的立法過程也沒有引發太多的注意與辯論,主要是因為二○一○年時,因應全球金融海嘯,美國國會通過促進就業的HIRE法(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),其中涉及不少就業補貼,為取得相對財源,乃針對美國人民海外避稅的行為提出FATCA,正因係配合性彌補財源的措施,所以可以不用大腦(no-brainer),等到法律通過,大夥回過神來,才發現此法律的執行相當複雜,又涉及治外法權的問題。不僅美國國稅局(IRS)準備不及,世界各國也都人仰馬翻,全球八千家金融機構的遵循成本更是難以估計。由於在立法期間並未做成本效益分析,依據事後各相關團體的評估,全球的遵循成本最高可達百億美元(人力不算),但美國因此可增加的稅收約僅八億,「美國收薄禮、全球買大單」。更諷刺的是,早期曾是許多外國人趨之若騖的美國公民權,自立法後竟成雞肋。放棄公民權的案件激增,依據經濟學人雜誌最新報導,二○一三年申請拋棄美國國籍者達二九九九人,是四年前的五倍;二○一四年第一季申請案件已逾千件,而二○一二年同一時期只有一八九件。上個月遇到大陸金融界人士,談到肥咖,彼脫口而出「Imperialism 」一詞,好久沒聽到共產黨稱「美帝」,倒也新鮮。我則回應另有一字「Hegemonism」也可參考,此君大笑。記得曾任美國證交所副總裁、現為伽利略投資銀行執行長的George Ugeux,因其擁有比利時及美國雙重國籍,即率直地以bullying and selfish抨擊美國政府(自私兼又霸凌)。U君的說法,也不全然是意氣用事,美國因本身財政短缺,查稅無「步」,遂以本身國內法,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IRS提報「美國人」所開帳戶的資料,如未配合,則該等機構在美國的營收一律課以卅%的懲罰性稅捐。這種手段顯然侵害其他國家的主權、管轄及資訊保護的法律,也吃定世界各銀行必然在美國有業務上的往來,無法抗拒,U君的用詞其實相當精確。而且何謂「美國人」(U.S. person)定義也不甚清楚,其中除美國公民外(美國海外僑民七百萬人,其中不乏雙重國籍不易辨認者),尚包括合法居留者(綠卡亦在其中),甚至包括與美國有經濟關係的非美籍人士(例如:每年在美國居住相當期間者),增加不少作業困擾。所以加拿大以往常到美國過冬避寒、所謂snow birds人士,也遭池魚之殃。也因為涵蓋範圍廣,全世界八十國七七○○家金融機構,甚至包括美國本身,也不完全清楚,其中又有數量龐大的報表、千奇百怪的狀況,難怪經濟學人戲稱真正得利者是律師、會計師及稅務顧問,甚至房地產業、藝術品行業、珠寶業,也會因「美國人」將財產轉化為「非金錢」狀態而受惠。面對此種bullying行為,世界各國會由抗拒、排斥轉而協商、配合簽訂不同形式的IGA(政府間協議),多少因為防制逃稅是各國共同應盡的責任,有點道德基礎;而且如屬模式一的IGA,還可以與美國交換本國人的租稅資訊,對鞏固本身的稅基稅源不無幫助。我國金管會於六月廿四日宣布已完成與美國的安排,並且採模式二由金融機構直接提供資料予IRS,如果客戶不同意提供,則由金融機構統一向金管會提報。美國的FATCA也許是霸權條款,但是包括G-7在內全球八十國,除呼籲美國改採屬地主義聊表抗議外,也都與美國完成IGA,因此台灣應該無力也不必過於「民族主義」去表達義和團精神。但採取由金管會出面以模式二方式簽訂IGA,似有待商榷。或許有部會首長表示日本亦採模式二,但勿忘日本與美國已有TIEA,實際執行效果與模式一無差,而且絕大多數國家係採模式一。建議我國下一階段應由稅務機關出面,無論是與美國簽署TIEA/DTC或改以模式一方式簽訂IGA,才能壯大國際共同打擊逃稅的形象。另一方面財政部如能乘機爭取參與OECD所倡議的多邊「稅務行政互助公約」(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),利用國際上多邊平台,充實本身稅源,兼又在國際舞台露臉,才是平時主張租稅外交的氣度。不要只在情感上當肥咖可憐的受害者,應努力躋身肥咖法的受益行列,既已失之東隅,總要收之桑榆吧!(註:OECD公約歡迎非會員國參與)(作者為總統府資政、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)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8154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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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家縱論/陳冲:不妨利用肥咖法自肥
【聯合報╱陳冲】 2014.07.20 01:55 am 觀察世界各國有關肥咖法案的報導及因應,看來沒有比台灣對FATCA更傳神易懂的翻譯。多數國家是直接稱「FATCA」,即使是大陸,相同使用中文,但因為沒有台語「咖」的觀念,也只能僵硬譯為「美國海外帳戶納稅合規法」,力求符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原義,讀來就欠那一點味道。肥咖法威力無窮,自二○一○年立法以來,看得出來,各國不滿卻又無奈;隨施行日的逼近,也無從抗拒(經展延二次,已於本年七月一日實施)。前些日子在日內瓦一場財富研討會上,一位瑞士律師提到目前伊拉克情勢美國無計可施時,語出驚人表示:索性對聖戰士投下FATCA炸彈(drop FATCA on them),語雖低俗,但也道出循規者對美國的無奈,以及美國對蠻幹者的無奈。過去數年,各國政府對老美此一空前強勢的立法多在觀望。繼而在冗長的談判過程中,也因超乎彼此的經驗,進度一再拖延。其實在美國,FATCA的立法過程也沒有引發太多的注意與辯論,主要是因為二○一○年時,因應全球金融海嘯,美國國會通過促進就業的HIRE法(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),其中涉及不少就業補貼,為取得相對財源,乃針對美國人民海外避稅的行為提出FATCA,正因係配合性彌補財源的措施,所以可以不用大腦(no-brainer),等到法律通過,大夥回過神來,才發現此法律的執行相當複雜,又涉及治外法權的問題。不僅美國國稅局(IRS)準備不及,世界各國也都人仰馬翻,全球八千家金融機構的遵循成本更是難以估計。由於在立法期間並未做成本效益分析,依據事後各相關團體的評估,全球的遵循成本最高可達百億美元(人力不算),但美國因此可增加的稅收約僅八億,「美國收薄禮、全球買大單」。更諷刺的是,早期曾是許多外國人趨之若騖的美國公民權,自立法後竟成雞肋。放棄公民權的案件激增,依據經濟學人雜誌最新報導,二○一三年申請拋棄美國國籍者達二九九九人,是四年前的五倍;二○一四年第一季申請案件已逾千件,而二○一二年同一時期只有一八九件。上個月遇到大陸金融界人士,談到肥咖,彼脫口而出「Imperialism 」一詞,好久沒聽到共產黨稱「美帝」,倒也新鮮。我則回應另有一字「Hegemonism」也可參考,此君大笑。記得曾任美國證交所副總裁、現為伽利略投資銀行執行長的George Ugeux,因其擁有比利時及美國雙重國籍,即率直地以bullying and selfish抨擊美國政府(自私兼又霸凌)。U君的說法,也不全然是意氣用事,美國因本身財政短缺,查稅無「步」,遂以本身國內法,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IRS提報「美國人」所開帳戶的資料,如未配合,則該等機構在美國的營收一律課以卅%的懲罰性稅捐。這種手段顯然侵害其他國家的主權、管轄及資訊保護的法律,也吃定世界各銀行必然在美國有業務上的往來,無法抗拒,U君的用詞其實相當精確。而且何謂「美國人」(U.S. person)定義也不甚清楚,其中除美國公民外(美國海外僑民七百萬人,其中不乏雙重國籍不易辨認者),尚包括合法居留者(綠卡亦在其中),甚至包括與美國有經濟關係的非美籍人士(例如:每年在美國居住相當期間者),增加不少作業困擾。所以加拿大以往常到美國過冬避寒、所謂snow birds人士,也遭池魚之殃。也因為涵蓋範圍廣,全世界八十國七七○○家金融機構,甚至包括美國本身,也不完全清楚,其中又有數量龐大的報表、千奇百怪的狀況,難怪經濟學人戲稱真正得利者是律師、會計師及稅務顧問,甚至房地產業、藝術品行業、珠寶業,也會因「美國人」將財產轉化為「非金錢」狀態而受惠。面對此種bullying行為,世界各國會由抗拒、排斥轉而協商、配合簽訂不同形式的IGA(政府間協議),多少因為防制逃稅是各國共同應盡的責任,有點道德基礎;而且如屬模式一的IGA,還可以與美國交換本國人的租稅資訊,對鞏固本身的稅基稅源不無幫助。我國金管會於六月廿四日宣布已完成與美國的安排,並且採模式二由金融機構直接提供資料予IRS,如果客戶不同意提供,則由金融機構統一向金管會提報。美國的FATCA也許是霸權條款,但是包括G-7在內全球八十國,除呼籲美國改採屬地主義聊表抗議外,也都與美國完成IGA,因此台灣應該無力也不必過於「民族主義」去表達義和團精神。但採取由金管會出面以模式二方式簽訂IGA,似有待商榷。或許有部會首長表示日本亦採模式二,但勿忘日本與美國已有TIEA,實際執行效果與模式一無差,而且絕大多數國家係採模式一。建議我國下一階段應由稅務機關出面,無論是與美國簽署TIEA/DTC或改以模式一方式簽訂IGA,才能壯大國際共同打擊逃稅的形象。另一方面財政部如能乘機爭取參與OECD所倡議的多邊「稅務行政互助公約」(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),利用國際上多邊平台,充實本身稅源,兼又在國際舞台露臉,才是平時主張租稅外交的氣度。不要只在情感上當肥咖可憐的受害者,應努力躋身肥咖法的受益行列,既已失之東隅,總要收之桑榆吧!(註:OECD公約歡迎非會員國參與)(作者為總統府資政、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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